北京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
13910999085
首 页
律师介绍
刑事动态
刑事法规
经济犯罪资讯
经济犯罪法规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强制执行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刑事法规
经济犯罪资讯
经济犯罪法规
犯罪类型
刑事证据
罪名分析
死刑知识
罪罚轻重
强制执行
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
刑事案例
文章列表
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时限多长?
2016年6月11日
北京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zsfzbjlvs.com/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并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三日至七日内,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为七日。
文章来源:
北京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律师:
贾永发
[北京海淀区]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3910999085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zsfzbjlvs.com/art/view.asp?id=852555928990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逮捕措施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2.检察机关采取拘传、传唤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3.刑事拘留的程序是什么?
4.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研究
5.拘留、逮捕的期限和侦查羁押的期限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