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思茅市检察院以杨景荣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受贿38.16万元对其提起公诉。同年6月,思茅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杨景荣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思茅市检察院认为,杨景荣受贿数额巨大,且无法定从轻情节,一审判决量刑畸轻,故依法抗诉。云南省高级法院经过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