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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的对象

2017年10月5日  北京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zsfzbjlvs.com/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之规定,拘传的适用对象包括两种:

1. 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

2. 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直接拘传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各机关法律解释并未规定拘传的证据条件,因此,从理论上说,即使执法机关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仍然存在拘传被合法滥用之可能。


文章来源: 北京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律师: 贾永发 [北京海淀区]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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