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
13910999085
首 页
律师介绍
刑事动态
刑事法规
经济犯罪资讯
经济犯罪法规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强制执行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刑事法规
经济犯罪资讯
经济犯罪法规
犯罪类型
刑事证据
罪名分析
死刑知识
罪罚轻重
强制执行
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
刑事案例
文章列表
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
2017年11月9日
北京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zsfzbjlvs.com/
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文章来源:
北京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律师:
贾永发
[北京海淀区]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3910999085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zsfzbjlvs.com/art/view.asp?id=897773264215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逮捕措施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2.检察机关采取拘传、传唤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3.刑事拘留的程序是什么?
4.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研究
5.拘留、逮捕的期限和侦查羁押的期限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