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13910999085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罪名分析
文章列表

抢夺行为 免予刑事处罚

2017年12月13日  北京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zsfzbjlvs.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
  (一)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三)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文章来源: 北京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律师: 贾永发 [北京海淀区]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10999085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2019年走私淫秽物品罪构成要件有哪些?走私淫秽物品罪的立案与量刑标准是什么?
  • 2.2019年走私文物罪构成要件有哪些?立案标准是什么?量刑标准是什么?
  • 3.2019年走私假币罪构成要件有哪些?走私假币罪的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 4.2019年重大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有哪些?立案标准是什么?量刑标准是什么?
  • 5.2019年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危险驾驶罪立案标准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