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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砍伤亲家母 判刑8个月罚6万元

2017年12月26日  北京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zsfzbjlvs.com/

母亲砍伤亲家母

近日,一母亲砍伤亲家母的新闻引起网友的关注,经鉴定,孙某右手腕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3月14日15时,郭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郭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孙某经济损失6万元,并取得了孙某谅解。

因女儿婚事引发纠纷,一村妇竟持刀将亲家母砍伤。近日,经安徽省萧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王某与丈夫李某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其间,王某曾起诉离婚,李某以各种理由不应诉。今年2月20日21时,王某和母亲郭某一起到李某家商量离婚事宜。在协商时,王某与李某因孩子抚养问题发生争吵,随后厮打起来。因怕女儿吃亏,郭某与李某家人扭打起来。在扭打过程中,她随手拿了一把菜刀砍向李某的母亲孙某,孙某因躲闪不及右手被砍伤。经鉴定,孙某右手腕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3月14日15时,郭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郭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孙某经济损失6万元,并取得了孙某谅解。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处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或动物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一般大众所能接受的范围,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就故意伤害的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郭某为了女儿的婚事砍伤亲家母孙某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威海了孙某的身体健康,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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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贾永发 [北京海淀区]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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