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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重伤缓刑(判二缓三)

2016年5月20日  北京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zsfzbjlvs.com/
 李某故意伤害案重伤缓刑(判二缓三)     案情:李某系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司机。某日,李某与同事一起开罐车给项目部工地送混凝土,因进工地时车速太快扬起尘土引起工地工人的不满,继而发生斗殴行为。李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其中一位工人捅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害人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九级。工作:郝凯旋律师与同事王律师接收案件后,通过在人民检察院阅卷以及会见李某详细了解了案件经过,将本案辩护重点总结如下:1、李某将受害人捅伤后没有离开现场,而是在原地拨打110报警电话,等待民警过来处理,其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减轻处罚;    2、李某系公司职工,在工作当中与他人发生纠纷,故公司应当负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通过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顺利取得受害人的谅解,达到从轻处罚的目的。依据以上两点,郝凯旋律师积极开展工作,首先,到当地公安机关报警中心调取李某报警记录,该记录是认定李某具有自首情节的关键证据;第二,李某家境贫寒,没有能力全部支付赔偿款,郝凯旋律师亲自前往李某所在公司,与公司领导协商共同赔偿的事宜,经过多次努力,公司最终决定,愿意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 法院认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健康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称本案系突发事件,被害人一方对本案的发生,矛盾的激化是有过错的;被害人已经得到了赔偿;被告人李某无前科,属初犯、偶犯,并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故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评析: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得,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伤残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量刑范围为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而按照《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所以想要宣告缓刑必须突破三年这个分界线,必须找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将受害人捅伤后没有离开现场,并拨打110报警,等候民警赶来处理,面对民警的询问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故李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民事赔偿是故意伤害案件中左右量刑大小的重要因素。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规定:“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李某是在工作当中与他人发生纠纷,将受害人捅伤。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李某固然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民事赔偿的问题上,公司是赔偿义务主体。通过协商与公司共同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矛盾得以化解,从某种角度可以说是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同时被告依据该情节,达到了减轻处罚的目的。    被告人李某因自首情节和积极赔偿受害人的行为突破了三年以上的量刑起点,且李某无前科,属初犯、偶犯,被害人一方对本案的发生,矛盾的激化是有过错的等其他的情节,法院最终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二缓三),李某及其家人对判决结果很满意,对辩护人敬职敬责的工作态度表示感谢。如需法律帮助可以联系郝凯旋律师,电话:18291874321。欢迎关注郝凯旋律师的微信公众号,查找“西安郝凯旋律师”添加关注。

文章来源: 北京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律师: 贾永发 [北京海淀区]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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