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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

2016年6月13日  北京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zsfzbjlvs.com/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释字[2000]1号

发布日期:2000-3-15

执行日期:2000-3-15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鲁检发研字〔1999〕第3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未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对该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章来源: 北京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律师: 贾永发 [北京海淀区]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10999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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