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13910999085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法规
文章列表

刑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处

2017年8月25日  北京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zsfzbjlvs.com/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对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处罚原则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所谓“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指行为人在他人对其施加精神强制,处于恐惧状态下,不敢不参加犯罪。对这种犯罪所以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虽然他参加犯罪有违背意志,不得已的一面,但最后参加犯罪仍是由其意志决定,其人身并未受到强制,主观上仍有意志自由,只是畏于自身遭到危险。这种行为人主观上是有罪过的,因此,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其实施危害行为是在被他人威胁、强迫,精神受到强制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其人身危险性也小于没受精神强制而实施犯罪的人,因此,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文章来源: 北京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律师: 贾永发 [北京海淀区]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10999085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开车撞死人赔多少钱
  • 2.损害商业信誉罪可否自诉
  • 3.刑法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
  • 4.德国犯罪理论体系概述
  • 5.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定义、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