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13910999085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罪罚轻重
文章列表

减刑的条件及计算时间

2018年7月13日  北京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zsfzbjlvs.com/
减刑条件:
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刑法规定,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计算:
刑法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文章来源: 北京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律师: 贾永发 [北京海淀区]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10999085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疑罪从无的意义及作用
  • 2.减刑的条件及计算时间
  • 3.直击首次减刑假释听证审理
  • 4.假释撤销制度有关问题研究
  • 5.再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